主旨: | 重申機關辦理採購評選作業,關於投標廠商過去履約績效之評分方式,詳如說明,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下稱工程會)109年8月24日工程企字第10900180552號函辦理。 |
二、 | 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5條第6款規定:「最有利標之評選項目及子項,得就下列事項擇定之: 六、 過去履約績效。如履約紀錄、經驗、實績、法令之遵守、使用者評價、如期履約效率、履約成本控制紀錄、勞雇關係或人為災害事故等情形。 」第19條規定:「評選委員會評選最有利標,應依招標文件載明之評選項目、子項及其配分或權重辦理,不得變更。」 |
三、 | 機關辦理評選作業,如依上開規定將「過去履約績效」列為評選項目,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外, 應為投標廠商以自己名義所完成者,不包含投標廠商計畫主持人或相關工作團隊成員之經驗實績。 |
四、 | 請貴機關辦理委託技術服務或工程採購時,應參考工程會訂頒之「公共工程施工廠商及人員履歷應用於政府採購作業參考手冊」,將工程履歷納入選商考量之作業,俾利提升本府整體公共工程品質。 |
五、 | 建議貴機關辦理取最有利標精神擇最符合需要者作業,請成立工作小組,審查投標廠商所提企劃書內容有關「過去履約績效」之真實性,避免決標後始發現得標廠商係以虛偽不實之文件投標,而衍生採購承辦人員之法律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