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 函轉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就各機關經管國有公用土地或有償撥自國有之地方有土地,屬日治時期為人民所有,因逾土地總登記期限,依法登記為國有,或因成為河川、水道經塗銷登記,臺灣光復後浮覆,依法登記為國有,經民眾提起民事訴訟訴請返還土地或不當得利事件之因應處理方式,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據財政部國有財產署113年8月6日台財產署公字第11335009640號函辦理。 |
二、 | 因應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20號請求返還土地事件判決意旨(日治時期為人民所有,嗣因逾土地總登記期限,未登記為人民所有,致登記為國有且持續至今之土地,在人民基於該土地所有人地位,請求國家塗銷登記時,無民法消滅時效規定之適用),旨述民事訴訟事件請依下列方式處理: |
(一) | 訴訟繫屬中者:國有公用土地或有償撥自國有之地方有土地因故涉訟,應由管理機關就管理期間可知事證本管理權責提出有利主張,爰民眾訴請返還土地或不當得利事件倘未列管理機關為被告者,為免損及各機關已闢建公共設施及經管公有財產權益,請土地管理機關配合法院通知參加訴訟。 |
(二) | 法院判決確定敗訴者: |
1、 | 民眾訴請返還土地事件,民眾已逕持法院確定判決書依土地登記規則第27條規定洽地政機關申辦所有權塗銷登記,如仍有公用需求,請本權責依法取得土地合法使用權。 |
2、 | 民眾訴請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如係請求返還有償撥用價款且原有償撥用價款非解繳國庫(如歸解基金)者,由該價款收入機關無息退還有償撥用價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