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 函轉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為因應國土計畫法施行及114年4月30日前公告國土功能分區圖,各機關經管國有公用土地倘無公用需要申請變更為非公用財產(下稱公變非),如涉遭私人占用者擬現狀移交國有財產署接管案件,請配合依說明三辦理,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據財政部國有財產署113年8月14日台財產署接字第11330003380號函辦理。 |
二、 | 行政院秘書長113年4月16日院臺建長字第1135006760號函附行政院113年4月1日研商「國土計畫法」實施問題會議紀錄,針對有關人民陳情案件之處理、有關圖資更新及法規配合修正等作成方向性決議,請相關機關(內政部等)配合辦理。內政部國土管理署爰就涉及環境敏感地區圖資更新部分,以113年4月24日國署計第1131053044號函請農業部等6部會,並副知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依行政院指示確實檢討依權管目的事業法規定公告之環境敏感地區範圍,併同辦理該範圍圖資更新作業後函知內政部,俾即時提供直轄市、縣(市)政府作為國土空間規劃之參考依據(詳附件)。 |
三、 | 按各機關經管國有公用土地倘經檢討已無公用需要,得依國有財產法第33條、第35條、同法施行細則第26條及第27條規定,公用財產用途廢止申辦公變非移交國有財產署接管,如涉遭私人占用者倘欲申請現狀移交,尚須符合各機關經管國有公用被占用不動產處理原則第4點第2項第4款規定。茲因應國土計畫法施行及國土功能分區圖公告實施(預計114年4月30日),各機關擬申請公變非之國有公用土地如劃設為國土保育地區第一類或第二類(下稱國保一或國保二),應請先行檢視如擬現狀移交國有財產署接管土地使用現況是否符合國保一或國保二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草案),倘有不符,於前述國土功能分區公告實施前,循序完成變更編定(或更正編定)或由管理機關通案檢視主管之環境敏感地區圖資(剔除該等國有土地),俾利地方政府配合調整國土功能分區分類,再行辦理移交國有財產署接管事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