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魯閣國家公園管理處轄區及周邊居民優秀學生獎助學金申請通知
一、校內申請期限:即日起至9/17(二)前。
申請資格:申請人於花蓮縣秀林鄉佳民村、景美村、秀林村、富世村、崇德村、和平村、水源村、銅門村設籍連續2年以上,並具有下列條件之一者,得擇一申請獎助學金, 不得重複申請。
低收入戶不受設籍連續 2 年限制並得優先錄取。
(一)學業優異獎助學金:
1.國小:五年級至六年級學生學習領域成績學年平均 80 分以上者。
(七年級生請回原畢業小學申請112學年度上下學期成績單)
2.國中:學生學習領域成績學年平均 75 分以上,且無警告以上之懲處。
(二)特殊才藝獎助學金:申請人前一學年度學業成績平均 60 分以上,且無警告以上之懲處。其個人單項特殊才藝獲得直轄市級或縣(市)級以上政府機關、立案團體主辦之競賽成績名列前三名,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二、獎助學金發放名額及金額: 太管處得視預算額度酌予調整名額及金額,發放基準如下:
(一)學業優異獎助學金:
1、國小:每學年若干名,每名新臺幣 1000 至 2000 元。
2、國中:每學年若干名,每名新臺幣 2000 至 3000 元。
(二)特殊才藝獎助學金:每學年若干名,每名新臺幣 6000 元至 10000 元。
三、申請應備文件:
(一)學業優異獎助學金
1、填妥申請表、個人資料提供書面同意書。
2、在學證明影本。 (七年級生請繳交國小畢業證書影本)
3、前一學年(上、下學期)之成績單正本、前一學年之獎懲紀錄。
(二)特殊才藝獎助學金
1、填妥申請表、個人資料提供書面同意書。
2、在學證明(或學生證影本、畢業證書)影本。
3、前一學年(上、下學期)之成績單正本(國中、高中須含前一學年之獎懲紀錄)。
4、前一學年度特殊才藝得獎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三) 低收入戶者需檢附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公所以上機關開立之相關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