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 為避免因環境衛生(非農地)違規使用除草劑傷害野生動物情形,請協助落實非屬農業部核准登記之使用範圍,不得使用除草劑之規定,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據本府環境保護局113年9月10日花環查字第1130025958號函辦理。 |
二、 | 農業部因應環保團體於113年8月1日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辦理「環境衛生使用除草劑管理研商會」會中表示,近年來因環境衛生(非農地)違規使用除草劑情形持續發生,並有傷害(野生)動物情形,為避免違規使用,請協助宣導轄下使用除草劑者,務必遵守農藥使用及農產品農藥殘留抽驗辦法第3條之規定,應按照農藥標示記載或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使用方法及其範圍施藥。 |
三、 | 依現行核准登記之除草劑使用範圍包括:糧食作物(水稻及雜糧作物)、園藝作物(蔬菜園及果樹園)、特用作物(茶園、蔗園、菸草園、亞麻園及風茹園)、森林(造林地)、花卉(玫瑰盆花)、草皮(百慕達草及地毯草草皮)及其他(水生雜草布袋蓮、非耕作農地雜草及小花蔓澤蘭)等,詳細內容請至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農藥資訊服務網」(網址為https://pesticide.aphia.gov.tw/information)查詢。 |
四、 | 請向轄下單位、業務承包業者及有雜草管理需求者加強宣導,非屬前述核准登記之使用範圍,均不得使用除草劑。違反者將依據「農藥管理法」第53條處1萬5千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