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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生教組長 - 學輔處公告 | 2024-10-07 | 點閱數: 67
一、 依據本縣衛生局113年9月30日花衛健促字第1130033701號函辦理。
二、 依「菸害防制法」第16條規定未滿二十歲之人及孕婦,不得吸菸;第18條規定各級學校、幼兒園……等場所全面禁止吸菸。
三、 另依菸害防制法第15條任何人不得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或廣告下列物品,宣導常見違法樣態及相關罰則:
(一) 於社群媒體(如臉書、instagram等)分享菸品(含電子煙及新興菸品),已涉及菸害防制法所禁止之販賣、供應、展示或廣告行為,依法處新臺幣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二) 將菸品(含電子煙及新興菸品),以無償方式(如借用、分享或贈送)提供予他人,依法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
(三) 學生未滿20歲吸食菸品,依法應接受戒菸教育;任何人於禁菸場所(如學校、公園...等)吸菸,依法處新臺幣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鍰。
(四) 任何人於任何地點使用類菸品(電子煙),處新臺幣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