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 函轉財政部為避免各機關(含所屬)以政府補助計畫經費研發或購置之資產閒置,請檢討該等資產使用情形,積極活化,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據財政部113年10月15日台財產公字第11335012410號函辦理。 |
二、 | 國有財產法第11條及第32條規定,國有公用財產應由管理機關依預定計畫及規定用途或事業目的管理使用;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於符合同法第28條但書及其施行細則第25條規定,在不違背其事業目的或原定用途前提下,得辦理出租或利用。各機關經管旨揭資產,於尚具未來經濟效益期間,倘擬提供非政府機關或公立學校使用,宜評估依規定以有償方式提供。 |
三、 | 另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訂定「機關堪用財物無償讓與辦法」第4條規定,各機關得將多餘不用之堪用財物資訊傳輸至主管機關指定之電腦資料庫,公開於資訊網路,無償讓與其他政府機關或公立學校(下稱受讓機關);該會已於「政府電子採購網」(下稱採購網)建置流通平臺,供機關登錄多餘不用之堪用財物,各機關如有國有閒置堪用動產(耐用年限2年以上且價值新臺幣1萬元以上),可多加利用採購網登錄相關資訊,以媒合受讓機關,提升運用率及減少資源浪費。相關作業方式詳財政部106年11月22日台財產公字第10600355850號函(附電子檔),系統操作手冊請改至採購網首頁「下載專區/系統使用手冊/財物處理子系統_系統使用手冊」下載參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