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 為防止工作者於颱風災害搶修與作業時,發生職業災害, 請各校依說明辦理並督促承攬商落實執行,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據本府113年11月12日府社勞字第1130220038號函及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113年11月4日勞職北5字第1131612605號函辦理。 |
二、 | 颱風過後,營造工地復工前及廠房屋頂修繕作業,應確實 要求承攬廠商於施工前實施風險評估,採取防止危害必要 措施,施工中並隨時監測,做好緊急應變規劃,並加強以 下施工現場設施檢查,確認安全無虞後,再進行作業: |
(一) | 施工架及施工構台安全檢查:確認基礎未沈陷、架材未 損傷、施工架之壁連座、工作台、護欄及連接部分設置 妥當等無倒塌、崩塌及墜落之虞。 |
(二) | 工地塔吊安全檢查:工地塔吊之過捲預防裝置、制動 器、離合器、鋼索運行及控制裝置性能等狀況 |
(三) | 擋土支撐安全檢查:確認擋土支撐未變形、土方未淘空 及連接部分設置妥當等無倒塌、崩塌之虞。 |
(四) | 模板支撐架安全檢查:確認基礎未沈陷、架材未損傷及連接部分設置妥當等無倒塌、崩塌之虞。 |
(五) | 屋頂修繕墜落預防:設置安全上下設備,於易踏穿材料 構築之屋頂作業,應先規劃安全通道,另於可能墜落之 範圍,裝設堅固格柵或安全網等防墜設施,指定屋頂作 業主管指揮監督作業。 |
(六) | 電力搶修作業感電預防:開路之開關於作業中應上鎖或 標示「禁止送電」,停電作業範圍,為避免殘餘電荷或 突然送電引起之危害,應確實檢電、掛接地;從事電氣 工作及電路檢修作業,應使用電工安全帽、絕緣防護具 及其他必要之防護器具。 |
(七) | 其他公共設施復原:掉落纜線、傾倒電桿及路樹等公共 設施復原時,應注意高處作業墜落預防安全,要求作業 人員確實穿戴安全帽及背負式安全帶等個人防護具。 |
三、 | 貴校將工作交付承攬,應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6條及第 27條規定加強承攬管理,除應具體告知承攬人有關作業環境危害及防災措施外,如有與承攬人共同作業並應採取協議、管制、連繫、調整及工作場所巡視等防止職業災害之必要措施,違反上述規定將依法處分,若發生職業災害者並追究刑事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