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 函轉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下稱工程會)為精進提升政府採購行政管制與裁罰機制成效,工程會已強化政府電子採購網「法院裁判案件管理」系統功能,詳如說明,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據工程會113年12月2日工程稽字第1131300290號函辦理。 |
二、 | 查審計部112年6月14日台審部五字第1120059879號函工程會說明二(三)「貴會現行法院判決書系統清查機制之管控範疇,未含括採購法第31條、第50條及第59條暨相關契約規定,且系統通報功能尚有不足,或部分採購稽核小組未落實監督職責,致部分機關仍有漏未執行行政管制及裁罰機制情形,允宜強化系統功能及擴充系統清查機制之管控範疇,並督促各級採購稽核小組落實監督並實施定期清查,以確保政府採購行政管制與裁罰機制落實執行。」嗣於113年4月25日函請工程會將改善措施通報各機關與稽核小組落實運用,俾提升政府採購行政管制與裁罰機制之成效。 |
三、 | 另經澎湖縣政府113年5月20日府工購字第1131005667號函工程會建議於政府電子採購網「法院裁判案件管理」系統新增相關併案功能,避免重複分案致機關須填報重複資訊結案。 |
四、 | 工程會已於113年11月22日完成政府電子採購網「法院裁判案件管理」系統增修功能如下: |
(一) | 有關審計部函詢系統清查機制管控範疇未含括政府採購法第31條、第50條及第59條一節,工程會於系統增加機關填寫廠商是否涉有採購法第31條、第50條、第59條規定及後續辦理情形,機關須將所有欄位填畢後始可送出。 |
(二) | 有關澎湖縣政府反映系統重複分案一節,業於系統增加「同裁判字號已指派處理機關」欄位,用以顯示已被指派處理之機關或權屬之採購稽核小組,並於「動作」欄位增加「已分派處理無需重複指派」選項,當稽核人員或機關發現該案系統已指派,且無其他待辦事項,則可點選此選項,視同結案。 |
五、 | 另各機關於電子採購網填報法院裁判案件處理情形,如有誤按「結案」之情形,得敘明緣由函工程會中央採購稽核小組,或將誤結案之頁面截圖電郵工程會信箱(audit3@mail.pcc.gov.tw),由工程會協處退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