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 有關公共工程技術服務採購之監造服務費,依工程進度請領者,其工程進度之計算不應以施工廠商估驗情形為之,以免影響監造單位之請款權益,詳如說明,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下稱工程會)113年12月27日工程企字第11300213351號函辦理。 |
二、 | 按政府採購法第63條第1項規定各類採購契約以採用主管機關(即工程會)訂定之範本為原則,查工程會訂定之公共工程技術服務契約範本第5條附件1及附件2,倘個案技術服務採「工程進度」請領監造服務費者,工程進度之計算方式,以工程會訂定之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9條第(四)款第1目)、公有建築物施工階段契約約定權責分工表及公共工程品質管理作業要點(第11點)等為例,係由機關、監造單位及施工廠商三方共同決定之,納入施工計畫據以執行。 |
三、 | 考量施工廠商倘遲未辦理估驗計價、或已施作完成部分因契約約定而無法估驗(例如新澆置混凝土需取得28天抗壓強度試驗報告)等因素,工程進度之計算方式,如以「已估驗金額百分比」為之,將無法真實呈現工程實際進度,且影響監造單位之請款權益。爰此,工程進度之計算方式不應以施工廠商估驗情形(即已估驗金額百分比)為之(得以施作完成數量或價值計算,惟不應俟估驗始列入進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