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 機關辦理採購履約事項涉及重要設施(備)之維護管理者,請依個案特性及整體需求妥適訂定履約條件,落實維護管理,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下稱工程會)114年1月9日工程企字第1130100542號函辦理。 |
二、 | 審計部調查政府機關履約管理與驗收之勞務採購案件,發現摘要如後: |
(一) | 機關辦理重要設施(備)之維護管理工作,舉如:水利設施、橋梁、隧道、邊坡、地錨及擋土設施之檢測及安全評估等作業,其維護管理工作係屬專業性業務,履約成果攸關設施(備)及人民生命財產安全。 |
(二) | 查有機關辦理上述重要設施(備)之維護管理工作,未於契約明定履約人員資格,不利品質確保;又有機關未就維護管理廠商所提補強建議,建立追蹤列管機制,致部分缺失歷經1年餘仍未改善,不利重要設施(備)安全之確保。 |
三、 | 為提升重要設施(備)使用效能,機關得於契約就維護管理人員之學經歷等作妥適訂定,以提升維護管理品質,增進公共安全。 |
四、 | 另重申工程會108年10月14日工程管字第1080300963號函(公開於工程會網站https://gov.tw/dWu):各機關所屬公共設施,請依規定落實定期維護管理,並將維護管理抽查納入重點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