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 函轉機關辦理涉及消防安全設備之採購,請視個案需要,依相關法規妥為訂定投標廠商或分包廠商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14年1月22日工程企字第1140001284號函辦理。 |
二、 | 機關辦理涉及消防安全設備之採購(例如消防安全設備之設計、監造、測試及檢修等),請依政府採購法第36條、第37條、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及該目的事業法令規定,視個案需要妥為訂定投標廠商或分包廠商資格,及廠商應出具之證明文件(例如執業執照),並核實編列其所需預算。另可利用內政部消防署建置「消防設備人員資訊管理系統」查詢執業、加入公會情形。倘有消防法疑義,請向該法主管機關內政部(消防署)洽詢。 |
三、 | 檢附內政部消防署114年1月15日消署預字第1143300108號函影本乙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