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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動 沈欣 - 學輔處公告 | 2025-02-12 | 點閱數: 11
一、 依據教育部113年114年2月3日臺教學(二)字第1142800378A號函辦理。
二、 有意參加旨揭獎評選之學校及學輔工作人員(含國立小學), 請於114年4月30日前,以校為單位提報,並檢附薦送一覽表 紙本1式1份,遴選表及佐證資料紙本1式3份,無須裝訂,依 序排列後以長尾夾固定,寄(送)本府教育處;前開資料(含照片檔)電子檔併寄承辦人信箱( yuzuki831@hlc.edu.tw )彙辦。
三、 上(113)年度積極推動學輔工作、表現卓越之學校及傑出人員 ,提報項目如下:
(一) 卓越學校獎:積極推動學輔工作成效卓著,具特色且足為 楷模之學校。
(二) 特殊貢獻人員獎:長期致力於學輔工作之推展,對學輔工 作政策規劃、執行及推 廣具重大貢獻且足為楷模者。
(三) 傑出人員獎:
1、 傑出學輔主管獎:從事學輔工作表現優異之學校行政單 位各級主管且足為楷模者。
2、 傑出學務人員獎:從事學生事務工作表現優異且足為楷 模者。
3、 傑出輔導人員獎:從事輔導工作表現優異且足為楷模 者。
4、 傑出導師獎:從事發展性輔導工作表現有意且足為楷模 者。
5、 傑出行政人員:對學輔政策方案規劃及執行有具體顯著 或持續性貢獻之各級 政府行政人員(包括各級政府設立 之輔導諮商中心人員、主任及督導)。
四、 薦送學校應審慎查核受推薦人員不得曾有違反教師法,經議 決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之情形。
五、 「卓越學校」部分,請確實填列學校111年至114年「校園事 件處理情形」欄,及檢附佐證資料。
六、 檢附友善校園獎評選要點、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預定執行期程 、初選薦送遴選名額一覽表及填寫說明(含薦送一覽表、遴 選表及111年至113年表揚名單)各1份,或逕至教育部學生事 務及特殊教育司網站「學務工作專區」下載使用(網址: http://reurl.cc/qo6y1q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