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 檢送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下稱工程會)修正「採購業務標準化作業流程及控制重點」之JP13「發現廠商違反政府採購法之處置」如附件,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據工程會114年3月4日工程企字第1130100603號函辦理。 |
二、 | 本案源於審計部調查政府採購行政管制與裁罰機制執行情形,發現疑有採購機關未執行該機制之比率及所涉金額甚高,請工程會研處。 |
三、 | 旨揭項目標準化作業流程、控制重點與所附自行評估表,其電子檔登載於工程會網站(進入首頁https://www.pcc.gov.tw後,點選>政府採購\採購業務標準化作業流程及控制重點),請加強宣導落實上開作業流程及控制重點。 |
四、 | 旨揭作業流程修正重點如下: |
(一) | 新增第一點:增加廠商違反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情形及機關依法處置作為之重點規定,以利採購人員快速瞭解。 |
(二) | 新增第二點:機關辦理開標及審標作業,應注意投標廠商是否有借牌圍標行賄行為(請參閱工程會113年12月5日工程企字第1130100044號函修正「政府採購錯誤行為態樣」序號十二、「其他可能有圍標之嫌或宜注意之現象」),並依採購法規定處理。如發現廠商有違反採購法情形,應即啟動行政調查程序,並依個案實際情形審認核處;上開行政調查結果之審認,不受刑事起訴或判決拘束;如廠商依機關調查通知陳述意見,無法合理說明(說明不合理或未予說明),以供機關認定該等廠商無違反招標文件或無不法情事者,機關得本權責認定依法處置 (請參閱工程會112年1月19日工程企字第1120100035號函及同年5月24日工程企字第1120100270號函)。 |
(三) | 新增第四點之(六):機關於104年7月17日至108年5月23日間招標之採購案,如發現廠商有「對公務員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之情形,應依108年修法前採購法第31條第2項第8款、工程會104年7月17日工程企字第10400225210號令及該案招標文件規定辦理(上開函令均公開於工程會網站)。 |
(四) | 新增第五點之(二)末段:採購法第59條將不正利益自契約價款中扣除,屬民事形成權之性質,採購法並無明定行使期間(除斥期間),惟為及早確認債權,機關應於知悉後儘速扣除(或通知廠商限期給付)「二倍之不正利益」。 |
(五) | 新增第六點之(三):機關發現廠商於不同採購案分別涉有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各款情形之一,應分別啟動通知程序及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並分別依採購法第103條第1項規定「自刊登之次日」計算停權期間,俾嗣後其他機關得依採購法第103條第1項第3款規定計算該廠商刊登次數及拒絕往來期間。 |
(六) | 新增第八點:機關人員發現廠商有犯罪嫌疑者,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41條規定主動告發。機關於告發後,應列管追蹤,檢察官緩起訴處分書或起訴書是否送達告發人(採購機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