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 函轉桃園市政府有關「智光身心障礙福利促進協會」違反優先採購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生產物品及服務辦法,詳如說明,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據優先採購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生產物品及服務辦法第4條第4款規定略以,優採廠商不得以轉委託方式提供服務;同條第6條第3款規定,前項查核,發現有違反第4條第3項或第4項後段情形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移除其於第2項公告之物品及服務項目,期間為1年;期滿後,經查核符合規定者,重行公告。 |
二、 | 智光身心障礙福利促進協會自114年3月14日至115年3月13日停權1年(已公告於優先採購網路資訊平台違規廠商處理資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