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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實菸害防制法與菸品危害宣導

  • (一)大專院校及各級學校、幼兒園、托嬰中心及居家式托育所等室內外公共場所,全面禁菸;酒吧、夜店(除經核准通過之獨立空調及獨立隔間的室內吸菸室除外),全面禁菸。
  • (二)大專院校及各級學校內外、室外體育場、游泳池或其他公眾休閒娛樂之室外場所,全面禁菸,違者處新臺幤2,000元~10,000元罰鍰。
  • (三)任何人不得供應菸品、指定菸品必要之組合元件予未滿20歲之人,亦不得以強迫、引誘或其他方式使孕婦或未滿20歲之人吸菸,違者處新臺幣1萬至25萬元罰鍰。
  • (四)全面禁止電子煙及未經健康風險評估審查通過之指定菸品(加熱煙),使用者最高可處1萬元罰鍰;「戒菸」請撥打免費戒菸專線0800-636363!
  • (五)吞雲吐霧 悔恨無誤;免費戒菸專線0800-636363。
  • (六)翻轉菸菸一熄的人生,請撥打免費戒菸專線0800-636363,健康滿分、幸福加分!
  • (七)愛自己從戒菸開始;免費戒菸專線0800-636363,省錢、健康又幸福。
  • (八)不讓菸滅你、不吸菸做自己,青春健康都挺你!免費戒菸專線:0800-636363。
公告 人事主任 - 人事室公告 | 2018-11-28 | 點閱數: 623

說明:
一、依據考試院、行政院107年11月16日考臺組貳一字第10700
099931號、院授人培揆字第10700551132號令副本辦理。
二、本部為切合休假核給係為慰勞公務人員工作辛勞之意旨,
允宜增加休假運用彈性,同時考量事假與家庭照顧假規定
之衡平性,以及婚假與喪假運用之彈性,爰修正事假日數
,以及婚假、喪假及休假之計算單位。有關本規則本次修
正重點及發布施行後相關適用疑義,說明如下:
(一)事假每年准給日數增為7日:本規則發布施行後,依第3
條第1項第1款規定,每年(含本年度)事假准給日數為
7日;另依同條第2項規定,任職未滿1年(按:即1月未
在職)者,事假准給日數係依在職月數比例計算後核給
,其未滿半日者,以半日計;半日以上未滿1日者,以1
日計。
(二)婚假、喪假及休假改以時計:本規則發布施行後所請婚
假、喪假及休假均得以時計,休假保留部分亦同。
三、另查本規則第11條第1項規定,除有急病或緊急事故,得
由其同事或家屬親友代辦或補辦請假手續外,公務人員請
假應填具假單,經機關核准後,始得離開任所。又差勤屬
各機關首長人事管理權限,所屬同仁請假應由機關就業務
情形及個案狀況予以准駁,是為兼顧同仁休假彈性及機關
業務推動,各機關應依本規則及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
事項等規定,於同仁請假時落實職務代理,俾維持為民服
務之品質及效率。
四、旨揭本規則第3條、第10條、第19條修正條文、總說明及
條文對照表均登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銓敘法規/法規動態
項下,俾供各界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