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 有關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下稱工程會)110年6月22日工程企字第1100100237號函涉及抽籤方式之進行,補充如說明,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據工程會114年3月26日工程企字第1140100136號函辦理。 |
二、 | 政府採購法第1條揭示政府採購公平、公開之採購程序之目的,旨揭函釋之抽籤雖屬評選程序之一環,為機關或評選委員會之權責,惟為使抽籤程序更為公開透明,並避免不必要之爭議,評選過程如有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4條及第15條之1規定辦理抽籤者,招標文件除載明抽籤方式以外,參照政府採購法第60條規定,併請載明辦理前通知廠商至機關指定地點抽籤,並由到場之廠商自行抽籤,如廠商未依通知時間到場,則由機關或採購評選委員會指定人員代為抽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