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 函轉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下稱工程會)修正訂定之「投標須知範本」、「參考最有利標精神投標須知範本」、「公開取得電子報價單投標須知範本(工程、財物採購)」及「媒體服務採購投標須知範本」如說明,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據工程會114年3月28日工程企字第1140100193號函辦理。 |
二、 | 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
(一) | 「電子採購作業辦法」部分條文,業經工程會114年3月27日工程資字第1131500255號令修正發布,依前開辦法第6條第2項、第3項及第11條規定,招標文件應訂明電子領標廠商投標時應檢附電子領標憑據、廠商投標形式及簽約方式,爰配合修正「投標須知範本」第19點、第80點及新增第78點;修正「參考最有利標精神投標須知範本」第18點、第75點及新增第76點;修正「媒體服務採購投標須知範本」第18點、第52點及新增第53點相關內容。 |
(二) | 依據行政院國土安全辦公室113年9月24日「強化關鍵基礎設施機具及設備資通安全及維修人員適任性查核」研商會議紀錄,就履約過程涉及具連網功能之施工機具,禁用大陸製之特定要求,修正工程會訂定之「投標須知範本」第16點、「參考最有利標精神投標須知範本」第15點、「公開取得電子報價單投標須知範本(工程、財物採購)」第14點相關內容。 |
(三) | 修正工程會訂定之「投標須知範本」、「參考最有利標精神投標須知範本」、「公開取得電子報價單投標須知範本(工程、財物採購)」就得減收押標金、履約保證金、保固保證金於認定優良廠商之其他獎項加註「例如『推動職業安全衛生優良工程金安獎』、『民間參與公共建設金擘獎』、『交通部金路獎』、『經濟部公共工程優質獎』等」以供機關參酌。 |
(四) | 因應經濟部組織改造,將投資審議委員會併入經濟部,改設立「投資審議司」,配合修正「投標須知範本」第16點及第64點、「參考最有利標精神投標須知範本」第60點、「媒體服務採購投標須知範本」第38點相關內容。 |
(五) | 工程會113年3月20日工程企字第11301000171號函修正「廠商參與公共工程可能涉及之法律責任」內容,增列廠商參與財物及勞務採購案件可能涉及之法律責任,名稱修正為「廠商參與政府採購可能涉及之法律責任」,配合修正「投標須知範本」第79點、「參考最有利標精神投標須知範本」第72點相關內容。 |
三、 | 旨揭範本及其修正對照表電子檔公開於工程會網站(https://www.pcc.gov.tw)\政府採購\招標相關文件及表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