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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主任 - 人事室公告 | 2025-04-09 | 點閱數: 58

「勤休制度」宣導

一、為落實同仁健康權之保障及符合「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公務員服勤實施辦法」、「公務員服務法」相關規定,相關說明如下:

(一)查公務員服務法第12條規定略以,各機關為推動業務需要,得指派公務員延長辦公時數加班。延長辦公時數,連同每日辦公時數,每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延長辦公時數,每月不得超過六十小時

(二) 同仁倘有每日辦公時數超過14小時或每月延長辦公時數超過60小時等情形,擬依規定報花蓮縣政府審核;並考量服勤辦法所定季節性及週期性之工作,應屬短期性而有延長辦公時數之必要,倘該等工作屬例行性工作,具有可預期性,請賡續透過人力盤點、彈性用人等方式妥為因應。

(三) 維持每日辦公8小時,請同仁依照本校所訂出勤差假管理要點落實辦理;並請妥適排定各項工作之代理制度,以避免由同一人員連續加班出勤之情形發生。

(四) 為維護加班補償權益,加班時數經以補休假為補償方式者,應確實督促當事人於加班補休期限2年內休畢。

(五)各單位主管應覈實指派加班,並衡酌加班之必要性、合理性及急迫性,且注意同仁之加班情形,給予適當關懷。

(六) 本室將定期檢視同仁勤休之妥適性,並依相關書函規定,每月進行工時統計分析,瞭解整體加班情形,及提出改善建議(體制面或業務面),並簽報校長。

 二、檢附勤休新制相關簡報供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