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除簡任(或相當簡任)第11職等以上公務員應依許可辦法 規定經內政部(或內政部審查會)許可外,各機關應加強簡任(或相當簡任)第10職等以下未涉密公務員赴陸之管理,同仁應於預定赴大陸地區前填具申請表,並詳閱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注意事項後簽章,向所屬機關(構)申請,機關首長應向直屬上級機關申請,經機關(構)核准後,方得赴陸,並於返臺7個工作日內送交返臺通報表。
(二)為強化人員赴陸風險意識,各機關人員不論平、假日赴陸(按:包含入境中國大陸、從中國大陸機場入境轉機及不入境轉機【過境轉機】),均應於差勤系統登錄。
★「入境轉機」或「不入境轉機(過境轉機)」,皆屬「進入大陸地區」之行為。
(三)另同仁赴陸港澳地區,均需至中華民國大陸委員會「國人赴陸港澳動態登錄系統」登錄並送機關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