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 為維持公共工程施工品質,請機關確實督辦施工查核缺失後續改善情形,詳如說明,請核示。 |
說明: |
一、 | 依據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作業辦法及工程施工查核小組處理查核缺失改善逾期案件規定辦理。 |
二、 | 工程施工查核成效及缺失後續改善情形,攸關公共工程施工品質良窳,機關倘發現廠商缺失改善不良、補正過久等缺失改善逾期情事,請依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作業辦法第十條第四款及契約規定,依責任歸屬廠商及相關人員予以適當處置,並副知本府查核小組。 |
三、 | 機關應督導廠商限期提送查核缺失改善結果,經檢討查核缺失改善結果,如無法於期限內全部改善完成時,應於期限前先將已改善完成部分先行回復本府查核小組,並就無法如期改善部分,敘明原因申請同意展延期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