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 函轉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下稱工程會),修正「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政府採購諮詢小組設置要點」第四點附件,並自即日生效,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據工程會114年5月13日工程企字第1140100231號函辦理。 |
二、 | 檢附修正「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政府採購諮詢小組設置要點」第四點附件、修正對照表及修正後設置要點1份,如附件。 |
三、 | 依旨揭要點第一點及第二點規定意旨,工程會設立政府採購諮詢小組,協助解決廠商與機關間因政府採購契約條款認知歧異之問題,契約雙方就契約認知歧異經協調未能達成協議,得以第四點之「政府採購諮詢申請書」,向工程會申請諮詢。 |
四、 | 工程會受理政府採購諮詢案件迄今,時有申請人所填申請書內容未載明或未聚焦於契約雙方認知歧異之契約條款,致釐清爭議過程費時,或經釐清後始確認爭議無涉契約條文,影響整體審查效率,爰修正「政府採購諮詢申請書」格式,增列「契約爭執條文」欄位,並調整「相關事實情節概述」欄位之說明文字,協助申請人於申請書載明雙方有歧見之契約條文及協調情形,俾提升諮詢案件審查及作業效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