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 函轉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下稱工程會),修正工程會訂定之「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範本」及「投標廠商聲明書範本」如說明,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工程會114年6月4日工程企字第1140100271號函辦理。 |
二、 | 基於廠商之投標係以意思表示為要素所為法律行為。投標廠商於旨揭範本填寫之內容,依民法第3條及第553條等相關規定,投標廠商以表明廠商名稱,並經廠商負責人簽名即可,無須另行加蓋「投標廠商章」。為避免廠商因未蓋「投標廠商章」,致遭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1項第2款規定(投標文件內容不符合招標文件之規定)認定不合格,爰刪除「投標廠商章」。另依民法第3條規定,蓋章與簽名生同等之效力,爰將「負責人章」,修改為「負責人簽名或蓋章」。 |
三、 | 旨揭範本及其修正對照表電子檔公開於工程會網站(https://www.pcc.gov.tw)\政府採購\招標相關文件及表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