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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主任 - 人事室公告 | 2025-06-19 | 點閱數: 56

一、依「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第8條規定略以,紀念日及節日之放假日逢例假日者,應予補假。復依行政院114613日院授人培字第1143024631號函修正之「政府機關配合紀念日與節日補假及調整放假處理要點」第3點規定略以,紀念日及節日之放假日,逢星期六者於前一個上班日補假,逢星期日者於次一個上班日補假;但除夕及春節放假日逢例假日者,得於前一個或次一個上班日補假。

115年全年365日,總放假日數120日,其中連續假期情形如下:

(一)連續9日假期:除夕及春節(214日至222日),除夕前一日(215日,星期日)於初四(220日,星期五)補假。

(二)連續4日假期(計2個):

兒童節(44日)適逢星期六,於43日(星期五)補假;清明節(45日)適逢星期日,於46日(星期一)補假。

中秋節(925日,星期五)與孔子誕辰紀念日/教師節(928日,星期一),併同例假日形成4日連假。

(三)連續3日假期(計6個):

和平紀念日(228日)適逢星期六,於227(星期五)補假。

勞動節(51日,星期五),併同例假日形成3日連假。

端午節(619日,星期五),併同例假日形成3日連假。

國慶日(1010日)適逢星期六,於109日(星期五)補假。

臺灣光復暨金門古寧頭大捷紀念日(1025日)適逢星期日,於1026日(星期一)補假。

行憲紀念日(1225日,星期五),併同例假日形成3日連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