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 函轉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下稱工程會)關於94年3月29日工程企字第09400102150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工程會114年7月8日工程企字第1140100213號函辦理。 |
二、 | 工程會94年3月29日工程企字第09400102150號函主旨:「機關辦理採購,如有依『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4條規定指派本機關公務員兼任評選委員者,該公務員於離去本職時,其評選委員之兼職,依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第2項規定,應同時免兼,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 |
三、 | 嗣總統111年6月22日華總一義字第11100050751號令修正公布「公務員服務法」全文27條,原第14條第2項刪除,刪除理由:「公務員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如其離去本職時,其兼職未必當然免兼,視實務作業需要而定,是上開依法令兼職情形,於公務員離去本職時,非必然免其兼職,爰刪除相關規定。」工程會上開函釋所依據之法令已刪除,該函即日起停止適用。機關指派本機關人員兼任評選委員,倘該員離去本職時,機關認該員仍有擔任評選委員之必要者,得經其同意後依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4條規定重新辦理聘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