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 函轉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下稱工程會)「公共工程專業獎章」(以下簡稱本獎章)自即日起至8月31日止受理推薦,請踴躍推薦優秀人選,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據工程會114年7月14日工程人字第1140500234號函辦理。 |
二、 | 依「工程會專業獎章頒給辦法」及「工程會專業獎章頒發作業要點」辦理。 |
三、 | 本獎章請頒者資格條件: |
(一) |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
1、 | 主持、規劃或執行重大公共工程計畫,有特殊貢獻或功績。 |
2、 | 從事有關公共工程之研究、發明或著作,經審查認定或採行,確具特殊價值或重大成效。 |
3、 | 對突發之重大公共工程災變,處置得宜,有效維護公眾生命財產安全。 |
4、 | 對公共工程建設之國際合作,有重大貢獻。 |
5、 | 對公共工程法規制度研擬、制(訂)定或推動,著有特殊功績。 |
6、 | 其他有關公共工程重要事蹟足資表揚。 |
(二) | 最近三年所督導、主持、規劃或執行之公共工程無發生工安事件或違背工程倫理等情事。(由推薦機關、團體查填最近三年有無上開情形。) |
四、 | 推薦作業: |
(一) | 公教人員請頒本獎章,由其主管機關推薦;非公教人員或外國人請頒,由與請獎事實有關之主管機關或團體推薦。 |
(二) | 推薦符合前開情形之優秀人才,並請就主辦完成重大公共工程人員優予考量推薦;另基於落實政府推動「性別平等」政策,如涉及請頒事蹟同質性高之相關人員,建議優先推薦女性優秀人才。 |
五、 | 推薦案件請檢送「請頒公共工程專業獎章事實表」一式2份、「最近三年有無發生工安事件或違背工程倫理情事查證表」(含word電子檔)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於旨揭期限內寄達工程會;中央及地方機關所屬人員,請分別由部會、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縣市政府、縣市議會彙整後報送本會,逾期及缺件恕不受理(以郵戳或電子公文章為憑)。 |
六、 | 前開頒給辦法、頒發作業要點、事實表、事實表(範例)及查證表相關電子檔,業刊登於工程會全球資訊網(https://www.pcc.gov.tw)首頁「公告事項」及工程會臉書,請自行下載使用。本案受理單位:工程會人事室(地址:110207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聯絡電話:(02)878970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