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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事務組長 - 總務處公告 | 2025-07-29 | 點閱數: 29
主旨: 函轉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下稱工程會)修正「採購評選委員切結書」(下稱委員切結書)如附件,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工程會114年7月25日工程企字第1140100408號函辦理。
二、 工程會98年5月12日工程企字第09800205480號函(公開於工程網站)訂定委員切結書格式,供機關參辦並藉以導正委員對職責的認知,合先敘明。
三、 按刑法第10條第2項第1款:「稱公務員者,謂下列人員:一、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以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查上開切結書內容,僅提及刑法第10條第2項第1款後段「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文字(即授權公務員,一般適用於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規則第4條第6項所稱「聘兼之委員」),未列前段文字(身分公務員);為免外界誤認機關派兼委員(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指派機關內部人員擔任者),無須簽署旨揭切結書,或非屬刑法第10條第2項第1款所定公務員,爰修正委員切結書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