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 函轉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下稱工程會),重申機關辦理採購,請確實依公共工程金質獎頒發作業要點規定辦理公共工程金質獎得獎廠商減收押標金、保證金及減低估驗計價保留款,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據工程會114年9月22日工程管字第1140300696號辦理。 |
二、 | 工程會109年9月30日修正公共工程金質獎頒發作業要點(下稱金質獎要點)第9點第1項第1款第2目內容,增訂減收優良廠商押標金、保證金(減收原應繳額度之50%)及減低估驗計價保留款額度(減低原應保留額度之1%至3%)之規定,其修正目的係要求機關落實獎勵公共工程金質獎得獎廠商,爰同時配合修正本會投標須知範本及工程採購、統包工程採購契約範本,預設公共工程金質獎得獎廠商減收押標金、保證金(減收原應繳額度之50%)及減低估驗計價保留款(減低原應保留額度之1%至3%)。 |
三、 | 機關依法應採用主管機關(即工程會)訂定之契約範本辦理採購,其無必要且無正當理由者,不得任意刪減或修改契約範本條款,以落實政府採購法第6條第1項、第63條第1項規定,本會 111年7月29日工程企字第11100036841號函(公開於工程會網站)併請查閱。 |
四、 | 工程會近期接獲反映,部分機關辦理採購未依金質獎要點、工程會投標須知範本及上開採購契約範本辦理公共工程金質獎得獎廠商減收押標金、保證金及減低估驗計價保留款,如此除未達獎勵公共工程金質獎得獎廠商目的,亦衍生公平性問題,造成履約爭議。 |
五、 | 為提升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營造優良廠商競爭之採購環境,機關辦理採購,請依金質獎要點第9點第1項第1款第2目第3小目及第6小目、工程會投標須知範本第34點(減收押標金)、第41點(減收履約保證金)、第49點(減收保固保證金)及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5條第1款第2目第8小目(減收估驗計價保留款)記載於個案招標文件,據以辦理公共工程金質獎得獎廠商減收押標金、保證金及減低估驗計價保留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