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 有關義務採購單位優先採購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生產物品及服務之年度金額累計,114年1月1日起占單位年度採購該物品及服務項目金額之一定比率達10%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據衛生福利部114年9月25日衛授家字第1140761251號函辦理。 |
二、 | 優先採購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生產物品及服務辦法(下稱優採辦法)前於113年4月3日修正發布,其中第5條第3項所定一定比率修正由5%提升至10%,先予敘明。 |
三、 | 為使各義務採購單位能掌握自114年1月至今之執行比率,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經優先採購網路資訊平台系統產出,截至114年9月17日尚有3,686個義務採購單位比率未達10%(單位明細如附件),請各義務採購單位儘速辦理,以符合優採辦法規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