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4年8月27日臺教國署國字第1145504714號函辦理。
二、依國民中小學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聘任辦法第6條第1項前段規定:「各校聘任教學支援老師,應公開甄選,並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由校長聘任之;其聘任期間,每次最長為一學年。」;復依第17條第1項規定:「教學支援老師之待遇,依各校實際授課之節數支給鐘點費,聘任期間應按月發給。但因天然災害、法定傳染病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致全校或全班停止上班上課而無實際授課,學校應依原排定課程發給鐘點費。」援上,各校得依授課需求,依前開辦法聘任教學支援老師,每月薪資給付係以實際到校授課鐘點費計算,並於次月撥付,其撥付時間應於每月月初撥付,以穩定教學支援老師生活所需;倘學校排定應授課節數,因授課班級臨時有班級活動,或學生請假等不可抗力之因素停課,非學期前即告知毋須授課之學校重大活動,致使教學支援老師臨時無法授課,基於教學支援老師之備課需求,應依前開規定,以原排定課程撥付鐘點費。
三、另依前開辦法第18條規定:「教學支援老師於受聘期間,得享有對學校教學及行政事項提供興革意見、參與教學有關之校內研習或活動及享受學校各種教學資源之權利。」,教學支援老師於非部定課程授課時間,參與學校興辦事務及活動,為個人合理運用校內資源之範疇,倘於課程之外時間進行競賽指導,應依規定核給相關費用。爰教學支援老師倘協助非屬原授課範疇之活動或課程,亦應依規定給予費用,以維其權益,並提供平日友善合宜上課地點,及課間休息空間,及維護其與校內教師使用教學設備之同等權利。
四、有關學校辦理本土語文教學支援老師跨校聘任及投保事宜,說明如下:
(一)為保障跨校教學支援老師權益及解決重複投保問題,建議聯合數校採由其中1間學校僱用,並由該校派駐至其他學校教學,僅由其聘僱之學校申報加保,又其於派駐之任一學校發生職災事故時,亦得請領職業災害保險相關給付。
(二)教學支援老師若同時具有二種以上被保險人資格者,應以主要工作之身分投保,並以該工作單位投保。
(三)如教學支援老師無學校以外工作,而與學校有聘任(僱)關係,則於受聘任(僱)學校,投保健保;學校辦理該本土語文教學工作,撥付(給付)教學支援老師鐘點費(薪資所得),如教學支援老師非在該學校投保健保,且單次給付鐘點費達中央勞動主管機關公告之基本工資者,該學校應依相關規定扣取補充保險費並向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