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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事務組長 - 總務處公告 | 2025-10-17 | 點閱數: 19
主旨: 有關各機關履約中之政府採購案件,因不可抗力因素致廠商未能依契約履行者,其處理方式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 旨揭情事屬履約事項,應由訂約機關依個案事實及契約約定辦理。如有疑義或爭議,機關可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下稱工程會)訂定之「機關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設置及作業辦法」成立採購審查小組協助審查該疑義或爭議之處理方式。
二、 查工程會訂定之「採購契約要項」第49點載明:「機關及廠商因天災或事變等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契約當事人之事由,致未能依時履約者,得展延履約期限;不能履約者,得免除契約責任。」
三、 以工程會訂定之工程、財物採購契約範本為例(其他契約範本亦有類似內容):
(一) 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7條第3款第1目:「工程延期:1.履約期限內,有下列情形之一(且非可歸責於廠商),致影響進度網圖要徑作業之進行,而需展延工期者,廠商應於事故發生或消滅後_日內(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7日)通知機關,並於_日內(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45日)檢具事證,以書面向機關申請展延工期。機關得審酌其情形後,以書面同意延長履約期限,不計算逾期違約金。其事由未逾半日者,以半日計;逾半日未達1日者,以1日計。(1)發生第17條第5款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契約當事人之事故。……(10)其他非可歸責於廠商之情形,經機關認定者。」;第17條第5款:「因下列天災或事變等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契約當事人之事由,致未能依時履約者,廠商得依第7條第3款規定,申請延長履約期限;不能履約者,得免除契約責任:……2.山崩、地震……或其他天然災害。……13.其他經機關認定確屬不可抗力者。」
(二) 財物採購契約範本第7條第5款第1目:「履約期限展延:履約期限內,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確非可歸責於廠商,而需展延履約期限者,廠商應於事故發生或消失後_日內(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7日)通知機關,並檢具事證,以書面向機關申請展延履約期限。機關得審酌其情形後,以書面同意延長履約期限,不計算逾期違約金。其事由未逾半日者,以半日計;逾半日未達1日者,以1日計。(1)發生契約規定不可抗力之事故。……(7)其他非可歸責於廠商之情形,經機關認定者。」第14條第5款:「因下列天災或事變等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契約當事人之事由,致未能依時履約者,廠商得依第7條第5款規定,申請延長履約期限;不能履約者,得免除契約責任:……2.山崩、地震……或其他天然災害。……13.其他經機關認定確屬不可抗力者。」
四、 各機關因「樺加沙颱風」及「馬太鞍溪堰塞湖潰堤」而影響政府採購契約履約者,請依個案契約約定及廠商之申請,儘速辦理相關事宜。
五、 另檢附工程會函釋(https://reurl.cc/lYqM0E)及「公共工程汛期工地防災減災作業要點」(https://lawweb.pcc.gov.tw/LawContent.aspx?id=FL046785)供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