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為積極維護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公教人員身心健康,爰修
正旨揭計畫第10點,刪除未滿40歲自費參加健康檢查者之
限制,本次修正內容:「公教人員自費參加健康檢查者,
須檢附繳費收據,得以每年一次公假登記一天前往受
檢。」
二、本計畫健康檢查之補助對象為法定編制內依法任用之公務
人員、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聘任之專任教師及依「各
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聘任之專任運動教練
(不含約聘僱、技工、工友、臨時人員),本(108)年度
所稱「40歲以上」為民國67年12月31日(含)以前出生
者。
三、本案所需經費分別編列於各機關學校當年度預算內,由受
檢人於檢查完竣一星期內檢附繳費收據及存摺影本經原服
務機關學校依支付程序辦理請款核銷,並至遲於本年度11
月30日前完成經費核銷程序。
四、為避免浪費醫療資源,欲申請健檢補助者,當年度如已利
用成人預防保健或癌症篩檢(請參閱「國民健康署補助之
免費成人預防保健及癌症篩檢檢查對象及項目一覽
表」),請儘量避免再檢查相同項目。
五、檢附修正「花蓮縣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公教人員健康檢查
實施計畫」及修正對照表各1份;另「公教人員健康檢查補
助費申請表」範本1份供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