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旨: | 函轉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下稱工程會)修正「採購評選委員會(評審小組)評選(審)委員評分表(評選項目含廠商企業社會責任【CSR】指標)」範本(下稱CSR評分範本),請查照。 |
| 說明: |
| 一、 | 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14年11月5日工程企字第1140100505號函辦理。 |
| 二、 | 為鼓勵廠商重視企業社會責任(CSR),積極參與重大災害復建工作,以加速災區復原重建,修正工程會CSR評分範本,增訂「參與丹娜絲颱風及七二八豪雨災後復原工作」項目,配分5分:參與丹娜絲颱風及七二八豪雨災後復原工作協助民宅修繕之廠商,經工程會考量公益性與配合度而獲頒發感謝狀者,以工程會頒發之感謝狀作為證明文件(適用範圍為自獲獎日起至116年12月31日以前招標之政府採購案),並依貢獻程度給分:獲特優獎證明5分,優等證明者3分。 |
| 三、 | CSR評分範本配分由6分增加為9分,分數調整說明如下: |
| (一) | 評選(審)項目「(一)為員工加薪」項下「1.近一年內曾替員工普遍性加薪。」自2分調整為1分;評選(審)項目「(二)提供員工『工作與生活平衡』措施」及「(三)辦理綠色採購」由原本1分調整為0.5分。 |
| (二) | 評選(審)項目「(二)提供員工『工作與生活平衡』措施」自1分調整為0.5分。 |
| (三) | 評選(審)項目「(二)辦理綠色採購」自1分調整為0.5分。 |
| 四、 | 配合採購實務作業需求於「評選(審)項目」之欄位增列說明,並於表末增列第1點至第4點,原第1點及第2點移列至第5點及第6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