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旨: | 函轉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修正「統包工程採購契約範本」,請查照。 |
| 說明: |
| 一、 | 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下稱工程會)115年1月5日工程企字第1140100647號函辦理。 |
| 二、 | 依政府採購法第63條第1項規定,各類採購契約以採用主管機關(工程會)訂定之範本為原則。 |
| 三、 | 旨述修正主要包括實作數量較契約所定數量減少之處理,廠商設計成果之自我檢核、瀝青混凝土刨除料卸載地點、廠商須配合機關查證進口產品原產地、廠商遲延中因配合機關要求停工不計逾期違約金、營建剩餘土石方清除機具之規範及刪除已支付之預付款與假設工程不予物調。修正內容對照表一併公開於工程會網站(進入首頁https://www.pcc.gov.tw後,點選>政府採購>招標相關文件及表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