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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旨: | 函轉「各機關對危害國家資通安全產品限制使用原則」,自即日停止適用,請查照。 |
| 說明: |
| 一、 | 依據數位發展部115年1月15日數授資法字第1155000010號及本府115年1月16日府行資字第1150013503號函辦理。 |
| 二、 | 旨揭限制使用原則前經行政院108年4月18日院臺護字第1080171497號函訂定,經數位發展部111年11月28日數授資綜字 第1111000056號函修正在案。 |
| 三、 | 數位發展部業依114年12月1日施行之「資通安全管理法」第11條第3項規定,訂定「危害國家資通安全產品審查辦法」並於同日施行,旨揭限制使用原則核心內容已整合進上述審查辦法,爰配合停止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