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跑馬燈
- 【每一秒都很關鍵】開啟警政服務APP,點選「防空避難專區」立即掌握最近避難處所!警報響起別慌張,避難安全一手掌握!
| 主旨: | 函轉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下稱工程會)修正「採購契約範本附記條款特別聲明」,其電子檔並登載於工程會網站(進入首頁https://www.pcc.gov.tw後,點選>政府採購>招標相關文件及表格),請查照。 |
| 說明: |
| 一、 | 依據工程會115年1月26日工程企字第1150100011號函辦理。 |
| 二、 | 依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第63條第1項規定,各類採購契約以採用主管機關(工程會)訂定之範本為原則。 |
| 三、 | 旨揭附記條款特別聲明屬工程會訂定之各類採購契約範本之一部分,機關辦理各類採購應將該特別聲明納入採購契約。本次修正內容對照表,一併公開於工程會網站。摘要修正重點如下: |
| (一) | 第4點:增訂派駐勞工品德及忠誠查核約定。 |
| (二) | 第5點:增訂派駐勞工常態化查核約定,以配合大陸委員會政策,落實執行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9條之1,臺灣地區人民不得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之規定。 |
| (三) | 第6點:增訂不允許陸資廠商參與,且廠商所供應標的,不允許使用中國大陸地區製造或大陸廠牌之零組件,及廠商履約人員不得為大陸籍人士等相關約定,供機關依個案需要勾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