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一、依據花蓮縣政府民國108年3月13日府民戶字第
1080049818號函辦理。 二、為使各機關(單位)更便利申
請自然人憑證,本所提供 團體申辦服務,請貴機關(單
位)配合事項如下: (一)請申請人填妥「自然人憑證申
請資料表」及黏貼 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並代收申請工本費
新臺幣250元 /人。(二)各機關承辦人於收齊「自然人憑
證申請資料表」 及相關資料後,請先行核對該申請表之各
欄內容(含身 分證統一編號及電子郵件信箱)是否填寫正確
及清楚, 例如:英文字母I與阿拉伯數字1;英文字母o與
阿拉 伯數字0;英文字母u與v;英文字母b與D;英文字 母
h與n等差異,以順利辦理後續審核等相關程序。 核對申請
資料無誤後,請以電話(038528267分機 231)通知本所,
本所將派員前往收件。(三)本所審核通過後製作自然人
憑證IC卡,再由專人 將憑證IC卡送至申請人服務機關,經
申請人親自確認 確認及簽收(不可以蓋章替代簽名),以完
成憑證IC卡 申辦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