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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立吉安國民中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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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 生教組長 - 學輔處公告 | 2026-05-21 | 點閱數: 27
一、 依據本縣衛生局115年5月19日花衛健促字第1150015892B號函辦理。
二、 依據菸害防制法第15條規定,全面禁止電子煙等類菸品,並嚴格管制符合菸品定義之新型態菸草產品(包含加熱菸)。
三、 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為協助各級機關同仁執行菸害防制業務,並強化民眾對新興菸品之識能,特製作旨揭簡報(如附件),內容包含電子煙與加熱菸之法令規定、產品簡介、外觀辨識及差異比較,請參考運用並配合宣導推廣。
  • 376550000A_1150097149_ATTACH3.pdf
    1) 376550000A_1150097149_ATTACH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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