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新竹縣政府108年3月21日府教特字第1083712664號函 辦理。 二、經縣外介聘轉入該縣之專任輔導教師,獲學校聘任後,應 在該縣國民中(小)學實際擔任專任輔導教師滿5年,如具有 其他類科合格教師證,在校內可提供轉任之缺額前提下, 得經校內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始可轉任其他類科 別之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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