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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旨: | 函轉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修正「投標須知範本」、「參考最有利標精神投標須知範本」及「廠商參與政府採購可能涉及之法律責任」,詳如說明,請查照。 |
| 說明: |
| 一、 | 依據115年7月27日工程企字第11500093751號函辦理。 |
| 二、 | 「投標須知範本」修正重點:原住民族委員會為促使政府採購得標廠商落實履約期間比率僱用原住民,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修正投標須知範本,加強揭示前述法定義務,爰於切結書1,增列「已充分瞭解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12條規定,於國內員工總人數逾100人者,應於履約期間僱用原住民,其人數不得低於總人數百分之一;進用原住民人數未達上開標準者,應向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之就業基金繳納代金,並願確實遵行。」 |
| 三、 | 「參考最有利標精神投標須知範本」比照前述修正後之「投標須知範本」增訂切結書1至4。 |
| 四、 | 旨揭範本內容對照表及法律責任文件電子檔公開於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網站(https://www.pcc.gov.tw )\政府採購\招標相關文件及表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