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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學年度太魯閣國家公園管理處轄區及周邊居民
優秀學生獎助學金申請通知
一、校內申請期限:即日起至9/17(四)前。 逾期不受理申請。
申請資格:設籍本處轄區及周邊居民,包含花蓮縣秀林鄉佳民村、景美村、秀林村、富世村、崇德 村、和平村、水源村、銅門村、文蘭村,南投縣仁愛鄉榮興村、翠華村、力行村、大同村、德鹿谷村(合作村)、都達村,臺中市和平區平等里。設籍連續2年以上,並具有下列條件之一者,得擇一申請獎助學金,不得重複申請。
☆低收入戶不受設籍連續 2 年限制並得優先錄取。
(一)學業優異獎助學金:
1.國小:五年級至六年級學生學習領域成績學年平均 80 分以上者。
(七年級生請回原畢業小學申請114學年度上下學期成績單)
2.國中:學生學習領域成績學年平均 75 分以上,且無警告以上之懲處。
(二)特殊才藝獎助學金:
申請人前一學年度學業成績平均60分以上,且無警告以上之懲處。其個人單項特殊才藝獲得直轄市級或縣(市)級以上政府機關、立案團體主辦之競賽成績名列前三名,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二、獎助學金發放名額及金額: 太管處得視預算額度酌予調整名額及金額,發放基準如下:
(一)學業優異獎助學金:
1、國小:每學年若干名,每名新臺幣 1000 至 2000 元。
2、國中:每學年若干名,每名新臺幣 2000 至 3000 元。
(二)特殊才藝獎助學金:每學年若干名,每名新臺幣 6000 元至 10000 元。
三、申請應備文件:
(一)學業優異獎助學金
1、填妥申請表、個人資料提供書面同意書、問卷調查表。
2、在學證明影本。(學生證影本/七年級生請繳交國小畢業證書影本)
3、114學年(上、下學期)之成績單正本、114學年之獎懲紀錄(新生免附)
(二)特殊才藝獎助學金
1、填妥申請表、個人資料提供書面同意書、問卷調查表。
2、在學證明(或學生證影本、畢業證書)影本。
3、114學年(上、下學期)之成績單正本、114學年之獎懲紀錄(新生免附)
4、前一學年度特殊才藝得獎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三) 低收入戶者需檢附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公所以上機關開立之相關證明文件。
四、凡領取獎助學金之學生得優先參加本處志工培訓,惟仍依「太魯閣國家公園解說志工服務要 點」及「太魯閣國家公園保育志工服務招募訓練獎懲要點」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