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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旨: | 函轉勞動部修正發布之「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第21條之2至第21條之4條文、總說明、條文對照表及常見問答一案,請查照並轉知所屬照辦。 |
| 說明: |
| 一、 | 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15年8月4日總處綜字第1151001357號函辦理,檢附原函及附件影本各1份。 |
| 二、 | 本案係行政院通過「勞退純舊制勞工自願提繳及提前結存退休金方案」,其修正重點如下: |
| (一) | 自願提繳:純舊制勞工得於每月工資6%範圍內自願提繳退休金。 |
| (二) | 提前結算:符合退休要件者,經勞雇雙方合意得提前結算舊制年資退休金,並應全數移入勞保局個人退休金專戶。 |
| (三) | 續工年資:結算後勞工繼續工作之年資,雇主仍應依法計給,亦得逐年合意結算移入個人專戶。 |
| 三、 | 請各單位依前開方案主動徵詢純舊制工友(含技工、駕駛及測量助理)自願提繳之意願,並協助辦理相關作業。相關表件及常見問答集,可至勞動部全球資訊網「勞退純舊制勞工自願提繳及提前結存退休金」專區下載運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