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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旨: | 函轉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通報,機關辦理技術服務採購,服務費用採「建造費用百分比法」計費,且服務項目非屬建造費用百分比法計費範圍者,機關應單獨列項供廠商報價或於招標文件中載明固定費用,請查照。 |
| 說明: |
| 一、 | 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下稱工程會)115年8月25日工程企字第11500166821號函辦理。 |
| 二、 | 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以下簡稱技服辦法)第29條第1項規定:「機關委託廠商辦理技術服務,服務費用採建造費用百分比法計費者,其服務費率應按工程內容、服務項目及難易度,參考附表一至附表四,訂定建造費用之費率級距及各級費率,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並於招標文件中載明。服務項目屬附表所載不包括者,其費用不含於建造費用百分比法計費範圍,應單獨列項供廠商報價,或參考第25條之1規定估算結果,於招標文件中載明固定費用。」 |
| 三、 | 上開附表一至附表四(下稱附表)所列服務費用百分比涵蓋技服辦法第5條至第9條所列服務項目,惟其屬附表所載不包括者,其費用不含於建造費用百分比法計費範圍,依上開規定,機關應單獨列項供廠商報價或於招標文件中載明固定費用。機關就個案採購特性及實際需求,要求廠商額外提供技術服務項目者,亦同。 |
| 四、 | 為求技術服務費用之合理化,工程會於115年4月23日修正「公共工程技術服務契約範本」(公開於工程會網站),調整該範本之架構,使服務項目與服務費用明確對應,並明列額外服務項目供機關勾選及填列固定費用(或由廠商報價)。例如配合工程會訂定之「公共工程生態檢核注意事項」,以及環境部發布「碳費收費辦法」與「自主減量計畫管理辦法」等,將「生態檢核作業」及「碳排量計算」等技術服務,納為契約範本預列之其他服務項目。倘招標機關有增加契約範本未列之其他服務項目之需要者,得自行於空白欄位增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