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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旨: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函請各機關辦理工程採購,請優先使用國產鋼材,請查照。 |
| 說明: |
| 一、 | 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下稱工程會)115年9月21日工程企字第1150020726號函辦理。 |
| 二、 | 政府採購法第17條第1項、第2項規定:「外國廠商參與各機關採購,應依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之規定辦理(第1項)。前項以外情形,外國廠商參與各機關採購之處理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第2項)。」工程會依前開授權訂定之外國廠商參與非條約協定採購處理辦法第4條第2項、第3項規定:「我國廠商所供應財物或勞務之原產地非屬我國者,視同外國廠商(第2項)。條約協定國廠商所供應財物或勞務之原產地為非條約協定國者,視同非條約協定國廠商(第3項)。」 |
| 三、 | 不適用我國簽訂之條約或協定之採購,得規定使用國產鋼材: |
| (一) | 我國已簽署世界貿易組織(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及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機關辦理適用上開協定之採購,須依其規定開放予簽署會員之廠商、產品及勞務參與。除機關於招標文件開放非條約協定國廠商參與招標者外,僅條約協定國廠商(含我國)得投標,且須提供原產地為條約協定國之產品或勞務。 |
| (二) | 對於不適用前揭協定之採購(包括依各該協定所列特別例外規定而免適用之採購),除機關於招標文件開放外國廠商參與招標,或允許我國廠商提供外國產品或勞務者外,僅我國廠商得投標,且須提供原產地為我國之產品或勞務。 |
| (三) | 工程會訂定之「投標須知範本」已載明相關選項,供機關依個案特性採用。 |
| 四、 | 機關亦得透過評選機制鼓勵使用國產鋼材:機關辦理採購,得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5條規定,視個案需求將供應鋼材之減少運輸耗能、降低溫室氣體排放、供料穩定性及交期穩定性等事項納入評選項目,其中技術項目得納入「環境保護程度」、「減少溫室氣體排放」,以鼓勵廠商採用具減碳效益之鋼材;品質項目得將「穩定性」等子項納入評選,以提升供料及交貨穩定之鋼材之使用。機關並得綜合考量國產鋼材之運輸距離、供應能力、交期穩定性及減碳效益等因素,作為評選內容,以鼓勵使用國產鋼材,並協助健全國內用鋼產業市場秩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