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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事務組長 - 總務處公告 | 2026-10-06 | 點閱數: 37
主旨: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函知有關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2款規定所稱「原住民」之認定及適用範圍,請依說明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15年9月24日工程企字第1150100424號函辦理。
二、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依115年度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事項,及原住民族委員會115年8月18日原民綜字第11500414641號函轉立法委員鄭天財 Sra Kacaw 國會辦公室115年8月6日天財(雨)字第1151300081號函之意旨略以:
(一) 查「平埔原住民族群身分法」第22條及第23條規定,平埔原住民僅適用「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文化資產保存法」及「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除前開3項法律外,現行其他法令所稱之「原住民」,係指依「原住民身分法」取得山地原住民或平地原住民身分者,並不適用於平埔原住民。
(二) 為避免各機關及基層人員於執行涉及原住民權益保障相關法規時發生適用錯誤及疑慮,立法院決議及立法委員鄭天財 Sra Kacaw 國會辦公室函促請各主管機關全面檢視業管法規,並比照「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4條第1項規定:「本辦法所稱原住民,指山地原住民及平地原住民。」體例,以解釋函令等方式,明確界定適用對象限於依原住民身分法取得山地或平地原住民身分者。
(三) 復查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原住民族委員會上開115年8月18日函亦重申此旨,載明除前揭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等3項法律直接適用於平埔原住民族群外,其他法律規定所稱「原住民」或「原住民族」,並不適用平埔原住民。
三、 查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2款規定:「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採限制性招標:十二、購買身心障礙者、原住民或受刑人個人、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或團體、政府立案之原住民團體、監獄工場、慈善機構及庇護工場所提供之非營利產品或勞務。」;同法施行細則第22條第5項規定:「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二款......所稱原住民,其認定依原住民身分法之規定。」依前述說明,在平埔原住民相關權利法制規範另有規定前,採購法上開規定所稱「原住民」,現階段仍以依原住民身分法取得山地原住民或平地原住民身分者為限,不含平埔原住民。
  • 1150924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函.pdf
    1) 1150924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函.pdf
  • 1151005花蓮縣政府 書函.pdf
    2) 1151005花蓮縣政府 書函.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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