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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旨: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修正「採購契約範本附記條款特別聲明」,請查照。 |
| 說明: |
| 一、 | 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下稱工程會)115年10月6日工程企字第1150019496號函辦理。 |
| 二、 | 依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第63條第1項規定,各類採購契約以採用主管機關(工程會)訂定之範本為原則。 |
| 三、 | 旨揭附記條款特別聲明屬工程會訂定之各類採購契約範本之一部分,機關辦理各類採購應將該特別聲明納入採購契約。本次修正內容對照表,一併公開於工程會網站(進入首頁https://www.pcc.gov.tw 後,點選>政府採購>招標相關文件及表格)。修正重點如下: |
| (一) | 第3點序文:刪除原序文前段「契約如約定廠商須交付書面履約成果者」文字,於各類採購履約過程及履約標的全面適用,以落實政府採購資通安全防護。 |
| (二) | 第3點第(一)款:修正禁用之產品為「危害國家資通安全產品」 ,並增列禁用產品例示。以配合資通安全管理法修正及危害國家資通安全產品審查辦法發布施行。 |
| (三) | 新增第7點:涉及國家安全之採購,廠商於履約期間應配合機關辦理資格查核,提供必要之證明文件及說明,以確保廠商資格持續符合投標文件要求之資格限制條件。強化落實涉及國家安全採購之履約管理機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