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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旨: | 檢送本府115年度「高風險政府採購案件」共通性缺失彙整及策進作為,請據以精進改善,請查照。 |
| 說明: |
| 一、 | 依據本府政風處115年10月12日簽奉核准事項辦理。 |
| 二、 | 本次稽核發現共通性缺失24項(詳如共通性缺失彙整表),大致包括「招標文件訂定缺失」、「未諳政府採購流程」、「契約訂定與履約管理實務有落差」、「不當限制廠商資格疑慮」、「開標前未查詢是否為拒絕往來廠商」、「未確實審查廠商投標證明文件、企畫書或送審資料」、「未確實辦理廠驗、召開工作會議或辦理相關查核工作」、「未即時辦理終止契約」、「原產地審查未臻落實」、「未確實督導廠商報送履約文件」、「驗收作業未臻嚴謹」等11類。 |
| 三、 | 本年度辦理之「高風險政府政府採購案件專案稽核」,針對共通性缺失研提之策進作為摘要如下: |
| (一) | 法規面及制度面 |
| 1、 | 修正招(審)標文件,導正或預防採購缺失。 |
| 2、 | 強化廠商過去履約績效審查作業機制: |
| (1) | 如將「過去履約績效」列為評選(審)項目,應要求投標廠商檢附「結算驗收證明書」等佐證。 |
| (2) | 辦理限制性招標如以廠商長期承攬同類政府採購案件、履約經驗豐富為由逕邀特定廠商議價,宜於採購簽辦文稿檢附廠商商業或公司登記、過往得標案件查詢紀錄等佐證。 |
| 3、 | 遵循或自訂採購業務標準化作業流程及控制重點,建立堅實內控制度,確保採購環節正確性。 |
| 4、 | 於契約要求廠商提供具自動浮水印紀錄(時間、地點、座標等)格式之履約照片檔案。 |
| (二) | 執行面 |
| 1、 | 審慎評估、訂定廠商資格條件,避免違反公平競爭原則。 |
| 2、 | 確實依契約辦理廠驗、各期工作會議或相關查核(驗)工作。 |
| 3、 | 注意投標須知有關供應標的原產地要求規定,並落實原產地審查作業。 |
| 4、 | 落實驗收作業並詳實紀錄。 |
| 5、 | 延期驗收應簽報機關首長或授權人員核准。 |